财政部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的意见》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

合规性审核)。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

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

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以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

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

执行。
    
    备案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

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办理备案手续所需报送的材料和执行的程序如下:
 

核准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占有单位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和核准工作的程序如下:

 
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

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他。